航權

一、領空飛越權
領空飛越權(第一航權)指在不著陸的情況下,容許本國航機在協議國領空上飛過,前往目的地乙國。如未簽訂第一航權,則該國航空器必須繞道飛行,飛行時間與成本相對提高。

二、技術經停權
技術經停權(第二航權)或稱技術降落權,容許本國航機因入油的技術上需要,如添加油料、機件故障、或氣候之因素,可在協議國降落,但不得作業務性之上下乘客、貨物或郵件。

三、目的地卸載權
目的地卸載權(第三航權)指本國之航空器可在協議國之國土,進行業務性之卸載乘客、貨物和郵件,但不能裝載乘客或貨物。

四、目的地裝載權
目的地裝載權(第四航權),指本國之航空器可在協議國之國土,進行業務性之裝載乘客、貨物和郵件,但不能卸載乘客或貨物。

五、中間點權或延遠權
中間點權或延遠權(第五航權)指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落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落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

六、橋樑權
橋樑權(第六航權)容許一國航機分別以兩條航線,接載甲國和乙國乘客及貨物往返,但途中必須經過本國。

七、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完全第三國運輸權(第七航權)容許本國航機在本國領域以外經營獨立的航線,在境外接載乘客和貨物,而不用飛返本國。即本國航機在甲、乙兩國接載乘客和運載貨物。

八、境內運輸權
境內運輸權(第八航權)容許本國航機前往甲國境內的兩個不同地方接載乘客、貨物往返,但航機上的乘客或貨物需以本國為起點或終點。

九、所謂完全境內運輸權
所謂完全境內運輸權(第九航權)是指上述第八航權分為連續的和非連續的兩種,如果是「非連續的國內載運權」即為第九航權。

0 Response to "航權"

張貼留言

技術提供:Blogger.
powered by Blogger | WordPress by Newwpthemes | Converted by BloggerThe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