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水準

2001 年台灣 HCM 將服務水準根據密度及速率劃分成如表 1 所示之六等級。此表中
之最大服務流率代表在欲維持某一服務水準等級時所能承載的最高流率。例如欲維持 C
級服務水準時,所能承載的流率不能超過 1,500 小客車/小時/車道,欲維持 D 級服務水
準時,所能承載的流率不能超過 1,815 小客車/小時/車道,所以 D 級服務水準之相關服
務流率超過 1,500 小客車/小時/車道,但小於或等於 1,815 小客車/小時/車道。服務水準
屬 F 級時,車流因壅塞而呈不穩定狀況。在這情況下,現場能觀察到的車流率可能接近
0 小客車/小時/車道,也可能超過容量(因容量為期望值或平均值,而觀察值為一樣本
值)。在規劃及設計分析時,表中之服務流率代表需求流率,如需求流率大於容量
(V/C>1),則服務水準屬 F 級。運作分析所應用的流率也應代表需求流率,此流率大於
或等於能觀察到之流率。在尖峰時間內如有塞車,在一定點能觀察到之流率可能小於需
求流率 在此情形下 應使用的分析流率必須根據在該定點上游尚未塞車前之最高流率。


在規劃或設計多車道郊區公路時,市郊公路之服務水準最少應有 D 級,城際公路之
服務水準最少應有 C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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