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主權

◎ 空中主權(sovereignty of airspace)
最早始於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
1919年巴黎公約會議締結國際航空公約,初步確立國際航空法的重要原則,空中主權採無害通過自由主義;
1929年華沙公約促使國際航空法由公法範疇進入私法範疇;
1944年芝加哥會議簽訂國際民航公約,則認定空中主權採限制主義。歸納整個國際航空立法的過程,空中主權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六種:
(1) 絕對自由說:引據公海自由論,主張在他國上空之行為有絕對自由。
(2) 有限自由說:承認空中自由,惟其自由不得超過領域國自衛上必要之各種權利。
(3) 分層自由說:以空中自由為原則,承認領域國主權可達到一定之高度。
(4) 分層主權說:主張領域國在一定高度以下有絕對主權。
(5) 無害通過權說:源於海洋無害通過論,主張領域國上空除軍機外應准許他國航空器無害通過之權。
(6) 空中主權說:主張各國對其領域上空享有完全主權,不得受任何限制。

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vQ1R0PGRGB5YN1pq_lQiQn5b39I-/article?mid=351&prev=354&next=350&l=a&f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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